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352号之一
原告:江苏楚达建筑工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星月润晨小区新建1号楼113。
法定代表人:王叶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新,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直言,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甸址村。
法定代表人:林庆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江苏楚达建筑工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2021年4月8日,原告江苏楚达建筑工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楚达建筑工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楚达建筑工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4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保全费3770元,均由原告江苏楚达建筑工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永庆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孙开欢
书 记 员 孙丽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