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蓝盾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蓝盾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蓝盾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民终14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蓝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蓝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上诉人浙江蓝某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蓝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蓝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蓝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1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蓝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海蓝某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1.浙江蓝某公司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系基于对其企业字号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商品包装及部分抖音宣传视频中的“浙江蓝某门业”“杭州蓝某门业”“浙江蓝某”“杭州蓝某”等标识只省略了“有限公司”等部分,且未突出使用“蓝某”字样,实际效果与完整企业名称一致,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2.涉案两枚注册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而被诉侵权标识均为纯中文,二者在标识构成、字体设计、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一审法院认定两者构成近似有误。(二)上海蓝某公司不能证明在浙江蓝某公司成立时,涉案“蓝某”商标经使用已在浙江地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亦不能证明涉案“蓝某”字号当时在浙江地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其提交的知名度证据多集中于近年,且超过一半的荣誉证书等来自上海蓝某公司合作的客户单位。一审判决仅以企业成立日期、规模等认定上海蓝某公司企业字号在2011年已在浙江地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有误。(三)浙江蓝某公司不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自2011年成立以来持续使用“蓝某”作为企业商号,诚信经营多年,已为相关消费者所熟悉,形成稳定的市场格局,也不存在明知“蓝某”是他人企业字号而擅自使用的主观恶意。(四)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且未明确赔偿的计算依据,上海蓝某公司在本案中也未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失或浙江蓝某公司的获利情况。浙江蓝某公司侵权情节轻微,并一直积极配合对被诉侵权行为及时整改。 上海蓝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浙江蓝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其在厂房门头、产品包装及抖音账号等显著位置突出使用“浙江蓝某门业”等标识,目的并非单纯指示企业主体身份,而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并无不当。被诉侵权标识完整包含“蓝某”字样,仅部分增加地名、行业等非显著性要素,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二)浙江蓝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蓝某公司提交的关联公司经营证据等足以证明“蓝某”字号在全国范围内的持续影响力,且浙江作为上海蓝某公司核心服务区域之一,相关公众对“蓝某”品牌的认知具有延续性。浙江蓝某公司使用“蓝某”字号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且其2022年变更企业名称的行为进一步印证了其攀附上海蓝某公司商誉的意图。(三)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合理。浙江蓝某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诉行为对上海蓝某公司未造成实质损害及其整改效果,相关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上海蓝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认定第523086号“”和第522788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浙江蓝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上海蓝某公司第523086号“”和第5227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3.浙江蓝某公司立即停止将上海蓝某公司的注册商标用作其企业字号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上海蓝某公司企业字号“蓝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停止在高德地图宣传使用上海蓝某公司企业字号“蓝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浙江蓝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蓝某”字样;5.浙江蓝某公司注销其含有“landun”字样的域名;6.浙江蓝某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及其公司官网、抖音账号首页上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7.浙江蓝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60万元;8.本案案件受理费用、保全费用依法由浙江蓝某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上海蓝某公司及权利商标的相关情况 (一)关于上海蓝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相关情况 1.深圳蓝某公司的相关情况 深圳蓝某公司于1994年6月3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企业类型系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7月,深圳蓝某公司被东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授予“年度优秀合作单位”。2008年1月,深圳蓝某公司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评为“深圳市宝安区民营百强企业”。2008年4月,深圳蓝某公司为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防火门》(GB12955-2008)国家标准的参加起草单位。2008年12月,深圳蓝某公司被广东省消防协会、广东省质量协会授予“诚信优胜消防企业”。2011年5月,深圳蓝某公司被招商银行评定为“单位信用等级为AA级”。2014年11月,深圳蓝某公司被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行业发展研究所评为“广东省金属门窗制造行业百强企业排名第12名”。2016年9月,深圳蓝某公司被深圳市慈善事业联合会授予“会员单位”。2020年,深圳蓝某公司被福布斯评为“中国慈善榜百强企业第88位”。 根据天眼查发布的2010年至2018年期间的公告研报记载,深圳蓝某公司投资了中国平安银行、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深圳市三利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深圳蓝某公司2010年至2023年期间累计实缴纳税金额为4154833.87元。 2.上海蓝某公司的相关情况 上海蓝某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10日,法定代表人为***,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由深圳蓝某公司持股40%,企业类型系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6月,上海蓝某公司被上海市消防协会消防产业分会评为“四星级诚信创建企业”。2014年12月,上海蓝某公司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符合国家ISO9001质量标准,适用于钢制及木质防火门、防盗门、防火卷帘门的生产和销售。2015年1月,上海蓝某公司被奉贤区庄行镇总工会评为“庄行镇2014当年度十佳先进工会”。2015年5月,上海蓝某公司被上海市消防协会消防产业分会评为“五星级诚信创建企业”。2015年12月,上海蓝某公司被奉贤区庄行镇人民政府、中共奉贤区庄行镇委员会评为“2015年度奉贤区庄行镇财富50强”。2016年6月,上海蓝某公司被上海市消防协会、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组委会评为“五星级诚信创建企业”。2016年7月,上海蓝某公司被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3·15系统工程建设办公室授予“蓝某”品牌“3·15诚信服务会员单位”,主导产品为钢(木)质防火门、防盗门、防火卷帘门。2017年3月,上海蓝某公司“钢木质隔热防火门GMFM-1022-dk5A1.50(甲级)-1-带门镜”“钢质隔热防火门GFM-1023-d5A1.50(甲级)-1”“木质隔热防火门MFM-2123-bd5A1.00(乙级)-2”产品均分别荣获“上海市2016消防行业推荐产品麒麟奖”。2018年1月,上海蓝某公司被上海市消防协会授予“常务理事单位”。2019年2月,上海蓝某公司被上海市奉贤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授予“会员单位”。2021年1月,上海蓝某公司被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授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证书编号为D231512865。2021年12月,上海蓝某公司被中共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委员会、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人民政府评为“2021年度亩产效益贡献奖”。2022年7月,上海蓝某公司被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授予“会员证书”。2023年,上海蓝某公司的钢制防火门(乙级单扇)被上海市消防协会评为“2023年消防行业“双优一满意”消防产品”。2023年11月,上海蓝某公司被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授予“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证书编号为GR202331000448。2024年3月,上海蓝某公司被上海市奉贤区应急管理局评为“上海市奉贤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此外,上海蓝某公司分别于2017年、2019年、2020年被奉贤区庄行镇人民政府、中共奉贤区庄行镇委员会授予“奉贤区庄行镇财富贡献奖”。上海蓝某公司生产和销售的钢质及木质防火门、防盗门、防火卷帘门等产品拥有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授予的“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多项专利技术及软件著作权。2016年至2024年期间,上海蓝某公司的合作伙伴在产品品质、供货服务方面为其颁发荣誉证书及锦旗。 2019年至2024年期间,上海蓝某公司与包括东阳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联某物流有限公司、中某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杭州信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宝某体育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景某置业有限公司、寰某房地产(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舟山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新黄浦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万某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骏某置业有限公司、杭州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某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州金某置业有限公司、宁波世某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天台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州金某置业有限公司等案外人签订供应合同,供应钢制及钢木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等产品,供货地点涉及浙江省杭州市、东阳市、宁波市、舟山市、绍兴市、余姚市等地,合同总金额过亿元。 根据天眼查发布的2015年至2024年期间上海蓝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400余起,案件管辖法院涉及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等多地区,上海蓝某公司提交了前述部分案件的裁判文书,争议款项金额全部为防火门窗货款。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上海蓝某公司2011年至2023年期间累计实缴纳税金额为69361302.33元。 3.广东蓝某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蓝某公司)的相关情况 广东蓝某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16日,法定代表人为***,注册资本8528万人民币,由深圳蓝某公司持股6%,企业类型系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1月,广东蓝某公司被中国门窗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授予“2013年度中国门窗行业中国门窗三十强”。2014年12月,广东蓝某公司被广东省质量协会、广东省消防协会等机构评为“十大知名消防产品企业”。2018年5月,广东蓝某公司被广东省消防协会评为“2013年-2017年广东防火门质量诚信企业”。2019年1月,广东蓝某公司被东莞市桥头镇人民政府授予“桥头镇2018年度优秀企业”。2020年9月,广东蓝某公司被中国科学家论坛授予“司南奖·中国科技创新先进单位”。2022年8月,广东蓝某公司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符合国家ISO9001质量标准,认证范围包括防盗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的设计、生产、安装及相关管理活动。2022年12月,广东蓝某公司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授予“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证书编号为GR202244010321。广东蓝某公司还被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评为“创新性中小企业”,有效期为2022年12月20日至2025年12月19日。2024年3月,广东蓝某公司被桥头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评为“平安企业”。2024年6月,广东蓝某公司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符合国家ISO14001标准,认证范围包括防盗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的设计、生产所涉及的环境管理活动。此外,广东蓝某公司2018年被桥头镇人民政府评为“2018年度优秀企业”。广东蓝某公司生产和销售的钢质及木质防火门、防盗门、防火卷帘门等产品拥有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授予的“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多项专利技术及软件著作权。2018年至2024年期间,上海蓝某公司的合作伙伴在产品品质、供货服务方面为其颁发荣誉证书。 根据天眼查发布的2014年至2024年期间广东蓝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及买卖合同纠案件400余起,案件管辖法院涉及广东省、湖南省、湖北省、河南省、海南省等多地区,广东蓝某公司提交了前述部分案件的裁判文书,争议款项金额全部为防火门窗货款。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广东蓝某公司2010年至2023年期间累计实缴纳税金额为83769598.19元。 4.北京蓝某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蓝某公司)的相关情况 北京蓝某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12日,法定代表人为***,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由深圳蓝某公司持股60%,企业类型系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9月,北京蓝某公司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全国质量诚信标杆典型企业”,主要产品为:蓝某防火门、防盗门、防火卷帘、防火窗、防盗安全门等。2021年12月,北京蓝某公司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授予“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证书编号为GR202111007550。北京蓝某公司生产和销售的钢质及木质防火门、防盗门、防火卷帘门等产品拥有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授予的“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多项专利技术及软件著作权。2017年至2024年期间,北京蓝某公司的合作伙伴在产品品质、供货服务方面为其颁发荣誉证书。 根据天眼查发布的2014年至2024年期间北京蓝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及买卖合同纠案件500余起,案件管辖法院涉及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内蒙古、山东省、黑龙江省、吉林省等多地区,北京蓝某公司提交了前述部分案件的裁判文书,争议款项金额全部为防火门窗货款。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北京蓝某公司2009年至2023年期间累计实缴纳税金额为63950257.38元。 5.武汉蓝某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蓝某公司)的相关情况 武汉蓝某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25日,法定代表人为***,注册资本9000万人民币,由深圳蓝某公司持股55%,企业类型系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2月,武汉蓝某公司被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授予“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证书编号为GR202142003621。2022年3月,武汉蓝某公司被中企诚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全国招投标企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评为“AAA级信用企业”。2022年3月,武汉蓝某公司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认证范围包括钢木质防火门、防盗门的设计与生产,防火卷帘门的生产及相关管理活动。2022年6月,武汉蓝某公司被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授予“会员单位”。此外,武汉蓝某公司生产和销售的钢质及木质防火门、防盗门、防火卷帘门等产品拥有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授予的“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多项专利技术及软件著作权。2018年至2024年期间,武汉蓝某公司的合作伙伴在产品品质、供货服务方面为其颁发荣誉证书及锦旗。 根据天眼查发布的2014年至2024年期间武汉蓝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及买卖合同纠案件300余起,案件管辖法院涉及湖北省、河南省、安徽省等多地区,武汉蓝某公司提交了前述部分案件的裁判文书,争议款项金额为防火门窗货款。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武汉蓝某公司2013年至2023年期间累计实缴纳税金额为72081618.18元。 6.陕西蓝某门业有限公司、陕西蓝某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为陕西蓝某公司)的相关情况 陕西蓝某门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22日,法定代表人为***,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由深圳蓝某公司持股80%,企业类型系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蓝某创展门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18日,法定代表人为***,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由深圳蓝某公司持股51%,企业类型系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陕西蓝某公司被陕西省产经质量管理中心评为“陕西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2023年5月,陕西蓝某公司被陕西省消防协会授予“理事单位”。2023年11月,陕西蓝某公司被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授予“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证书编号为GR202361000470。此外,陕西蓝某公司2018年、2024年被丰仪镇人民政府授予“爱心企业”,也曾被陕西省家具协会、陕西省门业专业委员会评为“质量·服务·信誉AAA企业”。陕西蓝某公司生产和销售的钢质及木质防火门、防盗门、防火卷帘门等产品拥有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授予的“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多项专利技术。2014年至2023年期间,上海蓝某公司的合作伙伴在产品品质、供货服务方面为其颁发荣誉证书。 根据天眼查发布的2014年至2024年期间陕西蓝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及买卖合同纠案件200余起,案件管辖法院涉及陕西省、福建省、山西省、甘肃省、宁夏、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东省等多地区,陕西蓝某公司提交了前述部分案件的裁判文书,争议款项金额全部为防火门窗货款。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陕西蓝某公司2009年至2023年期间累计实缴纳税金额为58275109.13元。 7.福建诚安蓝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蓝某公司”)的相关情况 福建蓝某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17日,法定代表人为***,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由深圳蓝某公司持股51%,企业类型系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3月,福建蓝某公司被福建省科学技术厅授予“福建省科技型企业证书”,有效期为四年,证书编号为201602-0806。2017年12月,福建蓝某公司被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授予“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业化)”。2018年2月,福建蓝某公司被南平市人民政府授予“2017年度南平市政府质量奖”。2019年1月,福建蓝某公司被南平市财政局、南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授予“南平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2019年12月,福建蓝某公司被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评为“2019年福建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2020年2月,福建蓝某公司被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评为“2018年-2019年度南平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2020年5月,福建蓝某公司被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评为“2020年省级第三批绿色工厂建议推荐名单”。2020年8月,福建蓝某公司被福建省科技厅授予“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福建蓝某公司还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认证范围包括隔热防火门(木质门、钢质门,耐火性能A0.50、A1.00、A1.50;钢木质门,耐火性能A1.50)、木家具、木质墙身板的设计与生产及相关管理活动。2021年1月,福建蓝某公司被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等单位评定为“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2021年3月,福建蓝某公司被邵武市人民政府、中共邵武市委授予“二〇二〇年度纳税大户”。2021年12月,福建蓝某公司被福建省林业局授予“2021-2023年度福建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被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评为“2018-2019年度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同时,福建蓝某公司被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授予“高新技术企业”,被南平市林业局授予“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林业)”,被福建省诚信促进会评为“2019-2020年度诚信先进单位”。福建蓝某公司生产和销售的钢质及木质防火门、防盗门、防火卷帘门等产品拥有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授予的“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多项专利技术。2017年至2024年期间,福建蓝某公司多次向邵武市红十字会、福建省红十字会、邵武市育才教育发展基金会、新冠疫情防控办公室等捐赠款项。 根据天眼查发布的2014年至2024年期间福建蓝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及买卖合同纠案件400余起,案件管辖法院涉及陕西省、福建省、山西省、甘肃省、宁夏、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东省等多地区。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福建蓝某公司2010年至2023年期间累计实缴纳税金额为111136792.23元。 8.四川蓝某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蓝某公司)的相关情况 四川蓝某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13日,法定代表人为***,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由深圳蓝某公司持股51%,企业类型系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6月,四川蓝某公司被四川省质量监督品质管理中心、四川省名牌产品推广组委会评为“四川省质量品牌信誉AAA单位”。2012年6月至8月期间,四川蓝某公司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认证范围包括防盗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的生产及销售,以及与钢、木质门的生产和服务所涉及的相关管理活动。2016年8月,四川蓝某公司被四川省质量监督品质管理中心、四川省名牌产品推广组委会评为“四川市场重点推荐产品”。2016年12月,四川蓝某公司被中国房地产2017年度采购峰会组委会评为“门业类·网络票选知名企业”。2017年3月,四川蓝某公司的“蓝某牌钢质隔热防火门”被四川省人民政府授予“四川品牌产品称号”。2018年1月,四川蓝某公司被仁寿县人民政府授予“仁寿县2017年度品牌质量奖”。2018年3月,四川蓝某公司被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12365保名防伪网、四川省防伪技术推广中心授予“2018年3·15四川省用户满意·金口碑单位”。2018年10月,四川蓝某公司被中国品牌企业认证管理委员会、中国品牌企业评选中心评为“全国重质量守诚信示范单位”。2019年1月,四川蓝某公司被四川省消防协会授予“理事单位”,被中共四川天府新区眉山工作委员会、四川天府新区眉山工作委员会授予“优秀民营企业”。2019年3月,四川蓝某公司被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12365保名防伪网、四川省防伪技术推广中心授予“2019年3·15质量诚信·无投诉单位”。2019年8月,四川蓝某公司被四川省质量监督品质管理中心、四川省名牌产品推广组委会评为“产品质量信得过单位”。2020年4月,四川蓝某公司被四川省消防协会授予“理事单位”。2021年3月,四川蓝某公司被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12365保名防伪网、四川省防伪技术推广中心授予“2021年3·15质量诚信重点推荐优秀单位”。2021年4月,四川蓝某公司被四川省消防协会授予“先进单位”。2023年年3月,四川蓝某公司被中共四川天府新区眉山工作委员会党群工作部授予“三星级两新党组织”。2023年7月,四川蓝某公司被四川省消防协会授予“防火门窗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单位”。2024年1月,四川蓝某公司被四川省消防协会授予“2023年度防火门窗生产行业先进单位”。2024年3月,四川蓝某公司被四川质量监督协会授予“四川省质量监督协会会员单位”。四川蓝某公司生产和销售的钢质及木质防火门、防盗门、防火卷帘门等产品拥有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授予的“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多项专利技术。 根据天眼查发布的2017年至2024年期间四川蓝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及买卖合同纠案件400余起,案件管辖法院涉及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安徽省、广东省等地区。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四川蓝某公司2016年至2023年期间累计实缴纳税金额为60565734元。 上海蓝某公司称述,深圳蓝某公司官方网站的域名为http://www.landuncn.com/http://www.landuncn.com/,用于宣传推广蓝某系公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蓝某系公司的介绍、企业荣誉资质介绍、新闻报道、集团产业介绍、产品展示、工程实例、销售网络、人力资源等信息,该网站中发布的信息显示最早日期为2010年,网站最下方记载有“Copyright©1994-2025蓝某集团版权所有AllRightsReserved!”信息。 上海蓝某公司、福建蓝某公司、武汉蓝某公司、四川蓝某公司拥有多处房产。 (二)关于权利商标的相关情况 1990年6月30日,第523086号“”图文组合商标获准注册,注册人深圳市东风防火门窗厂,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门窗,经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2006年7月7日,该商标转让至深圳蓝某公司。 1990年6月30日,第522788号“”图文组合商标获准注册,注册人深圳市东风防火门窗厂,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门窗,经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6月29日。2006年7月7日,该商标转让至深圳蓝某公司。 2018年12月28日,深圳蓝某公司(甲方)与上海蓝某公司(乙方)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及维权授权协议书》,约定甲方将第523086号“”、第522788号“”注册商标许可乙方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许可使用范围以商标证书核准使用范围为准;许可期限为长期,起算日期追溯至乙方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乙方在使用中如发现第三人(非甲方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侵害以上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可以乙方名义积极维权。甲方委托乙方在全国范围内对以上商标的任何侵权行为及涉及对蓝某字号侵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维权。 (三)关于上海蓝某公司及关联公司使用权利商标的相关情况 2025年5月28日,福建省邵武市公证处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在福建蓝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带领下来到邵武市城郊镇欣北路3号,对福建蓝某公司三个产区使用涉案两枚商标的事实进行公证,其中,对第一个厂区内建筑外墙墙面上的标识以及该厂区内部分员工的工服、工牌、部分产品标签进行拍照及录像,对第二个厂区和第三个厂区内建筑外墙墙面上的标识进行拍照及录像。邵武市公证处就前述事实出具(2025)闽邵证字第549号公证书,并将录像刻录光盘附在该公证书中。通过公证书记载及照片、录像显示,福建蓝某公司的三个产区的外墙墙面、员工工作服、员工工牌、产品包装上使用涉案两枚商标标识。 2022年10月29日,福建蓝某公司与案外人福建象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某公司)就“邵武骏华·长滩墅”工程项目签订《采购合同》,象某公司向福建蓝某公司采购“钢制入户门”及“防火门”。2023年3月13日,福建蓝某公司又与象某公司就该项目签订《采购合同》,象某公司向福建蓝某公司采购“钢木制别墅入户门”,象某公司支付货款,福建蓝某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23年10月29日,福建蓝某公司与案外人邵武恒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某公司)就“邵武·恒某名都”工程项目签订《采购合同》,恒某公司向福建蓝某公司采购钢制、钢木质入户门及防火门产品,恒某公司支付货款,福建蓝某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25年7月17日,福建省邵武市公证处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在福建蓝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带领下来到“邵武骏华·长滩墅”小区,对该小区10栋、11栋、13栋现场安装使用的钢质及钢木质防火门的外观和门框上的铭牌进行录像。随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及福建蓝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又来到“邵武·恒某名都”小区,对该小区1栋、9栋1单元、9栋2单元现场安装使用的钢质及钢木质防火门的外观和门框上的铭牌进行录像。邵武市公证处就前述事实出具(2025)闽邵证字第694号公证书,并将录像刻录光盘附在该公证书中。通过公证书记载及照片、录像显示,福建蓝某公司向“邵武骏华·长滩墅”和“邵武·恒某名都”工程项目销售的钢质、钢木质防火门及入户门等产品均使用涉案两枚注册商标标识。 2024年6月6日,四川蓝某公司与案外人四川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某公司)签订《成都武侯双凤桥TOD综合开发项目二期(宗地一)防火门、防火卷帘门购销合同》,玛某公司向四川蓝某公司采购防火门及防火卷帘门产品,合同签订后玛某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四川蓝某公司向玛某公司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川蓝某公司委托四川省成都公证处就前述购销合同的原件进行公证,该公证处出具了(2025)川成证民字第7992号公证书。2024年7月29日,四川蓝某公司与案外人成都绿某川菜小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某公司)签订《绿某川菜小镇明月兰庭项目一批次防火门供货及安装合同》,绿某公司向四川蓝某公司采购钢制、钢木质防火门,合同签订后绿某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四川蓝某公司向绿某公司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川蓝某公司委托四川省成都公证处就前述供货及安装合同的原件进行公证,该公证处出具了(2025)川成证民字第7993号公证书。2025年7月15日,四川省成都公证处公证员以及四川蓝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一同来到成都市武侯区双凤五路一标有“双凤桥TOD凤领时代中心”字样的建筑物处,对该中心2座-1楼至顶层、1号楼单元、1号楼6单元的部分防火门及相关标识进行拍照及录像,随后来到成都市郫都区安德镇蜀安南路157号一标有“绿某·明月蘭庭”字样的小区,对该小区地下室的部分防火门及相关标识、以及该小区14幢、16幢、17幢1层至8层的防火门及相关标识进行拍照及录像。该公证处就前述事实出具(2025)川成证民字第7994号公证书,并将录像刻录U盘附在该公证书中。通过公证书记载及照片、录像显示,四川蓝某公司向“双凤桥TOD凤领时代中心”和“绿某·明月蘭庭”工程项目销售的钢质、钢木质防火门及入户门等产品均使用涉案两枚注册商标标识。 二、关于浙江蓝某公司及被诉侵权行为的相关情况 浙江蓝某公司于2011年6月8日成立,历史企业名称为杭州蓝某防火卷帘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更名为浙江蓝某门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企业类型系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制造、加工、销售、安装、维修:防火卷帘、防火门窗、挡烟垂壁、五金机械等;批发、零售:木质防火门、钢木质防火门、钢质防火门、挡烟垂壁及配件。 2024年6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以下简称之江公证处)的公证员、上海蓝某公司代理人一同来到独山工业区52号园区一处标有“浙江蓝某门业有限公司”字样的厂房门口,对该厂房外面及厂房内物品、机械等现场状况进行查看拍照,随后来到该园区内标有“杭州蓝某防火卷帘有限公司”字样的厂房,对厂房外名牌及厂房内物品、机械等现场状况进行拍照。之江公证处就上述事实出具(2024)浙杭之证字第6663号公证书。根据公证书记载及附图显示,独山工业区52号大门入口处左侧外墙上方悬挂的招牌显示“浙江蓝某门业有限公司”,大门入口处左侧墙面上张贴的门牌显示“独山工业区52”,从大门进入后右前方有一厂房,厂房外墙上显示有“浙江蓝某门业有限公司”“专业生产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等防火产品”“蓝某”等字样;厂房内的防火门系列产品包装上显示有“浙江蓝某门业”“浙江蓝某防火门系列”“杭州蓝某门业”字样;部分产品标签上显示有“木质隔热防火门”字样,生产者为浙江蓝某公司,部分产品标签上显示有“浙江蓝某门业”和“钢质防火门”字样。与前述厂房相邻的是招牌显示为“杭州蓝某防火卷帘有限公司”字样的厂房,招牌下方显示有“蓝某”字样,该厂房内对方有防火卷帘门,且有工人正在操作生产设备。 同日,在之江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上海蓝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的计算机上,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浙江蓝某门业有限公司”,点击搜索结果中的“杭州挡烟垂壁-杭州钢制防火门-杭州防火窗-浙江蓝某门业有...”进入公司网站页面,并对该网站页面显示内容截屏保存。随后,通过天眼查和高德地图查询“浙江蓝某门业有限公司”的公司工商信息及地图位置信息,并截图保存。之江公证处就上述事实出具(2024)浙杭之证字第6661号公证书。根据公证书记载及附图显示,该公司网站的域名为“hangzhoulandun.com”,网页的“公司介绍”页面记载浙江蓝某公司专业生产钢制防火卷帘门、挡烟垂壁、防火门、防火窗等产品;“产品中心”页面记载浙江蓝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主要有挡烟垂壁、防火卷帘门、钢制防火门、防火窗产品;“联系我们”页面记载浙江蓝某公司的地址为崇贤镇独山工业区52号。天眼查查询浙江蓝某公司的工商信息中“招投标”页面显示浙江蓝某公司中标多个工程项目,“法律诉讼”页面显示2016年至2024年期间浙江蓝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的承揽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余起。高德地图查询的位置信息显示,浙江蓝某公司在地图导航中使用的厂房宣传图片上显示有“蓝某”“浙江蓝某门业有限公司”字样。 同日,在之江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上海蓝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的计算机上,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抖音”,点击搜索结果中的“抖音-记录美好生活官方”进入登陆界面,扫码登陆后在抖音搜索栏输入“浙江蓝某门业有限公司”进行搜索,搜索结果显示有“防火门防火窗厂家浙江蓝某门业”和“浙江蓝某门业有限公司”两个抖音账号,然后分别对两个抖音账号下发布的视频逐一进行播放,同时进行屏幕录像。之江公证处就上述事实出具(2024)浙杭之证字第6662号公证书。根据公证书记载及录像视频显示,前述两个抖音账号的头像中显示有“蓝某门业”字样,且抖音账号“防火门防火窗厂家浙江蓝某门业”为浙江蓝某公司实名认证的抖音账号。抖音视频中显示浙江蓝某公司的厂房外墙上使用了“蓝某”字样、产品包装上使用了“浙江蓝某门业”“杭州盾门业”字样;工作服上使用了“蓝某防火卷帘”字样;抖音视频中宣传浙江蓝某公司为“防火门源头生产厂家”,视频画面中突出使用“蓝某门业生产现场”“蓝某防火门”“蓝某防火窗定制”“浙江蓝某发货现场”“蓝某”“浙江蓝某”“杭州蓝某”等字样,其宣传生产、销售的产品包括卷帘门、防火门和挡烟垂壁。 2024年10月11日,上海蓝某公司委托代理人通过可信时间戳对前述抖音账号“防火门防火窗厂家浙江蓝某门业”进行录屏取证,显示该抖音账号累计发布视频198个,头像中显示有“蓝某门业”字样,品牌介绍页面显示有“杭州蓝某”字样,其他情况与(2024)浙杭之证字第6662号公证书记载事实一致。 浙江蓝某公司产品宣传册上显示有“浙江蓝某门业有限公司”字样,所宣传生产、销售的产品包括钢质防火门、木质防火门等19个系列产品。 三、浙江蓝某公司抗辩的相关事实 2023年9月14日,第70078103号“”商标获准注册,注册人浙江蓝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缆索铁道永久导轨用金属材料、键销、非电气缆绳用金属接头、五金器具、金属旋转栅门、钢丝、运载工具用金属徽标、金属工具箱(空)、铜焊合金、不发光、非机械的金属标志。 2012年7月、2017年6月19日,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浙江蓝某公司送检的钢制防火卷帘(复合型)、卷帘式挡烟垂壁、YCB-1000×500DG-gb固定式刚性挡烟垂壁出具《检验报告》。2017年6月、2020年6月、2020年10月,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浙江蓝某公司送检的YCB-1000×500HR-wz活动式柔性挡烟垂壁、GFW-2124-dk5A1.50(甲级)-2-带压型-带门镜钢质隔热防火门、GFW-2527-bd5A1.50(甲级)-2-1钢质隔热防火门出具《检验报告》。2021年12月,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广东)对浙江蓝某公司送检的钢质隔热防火门出具《检验报告》。2023年8月,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江苏)对浙江蓝某公司送检的钢质隔热防火窗出具《检验报告》。2023年12月,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浙江蓝某公司送检的特级防火卷帘出具《检验报告》。2024年10月,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消防及阻燃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山东)对浙江蓝某公司送检的其他材质隔热防火门出具《检验报告》。 2017年1月、2019年12月,浙江蓝某公司被杭州市余杭区应急管理局(杭州市余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授予“安全生产标准化四级企业(工贸)”。2017年4月,浙江蓝某公司被浙江省消防协会颁发会员证。2020年5月,浙江蓝某公司入选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自动门电动门分会会员单位。2020年11月、2022年12月,浙江蓝某公司被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评为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颁发的《国际顶级域名证书》显示,浙江蓝某公司于2012年7月19日注册“hangzhoulandun.com”域名。 2015年1月1日、2019年7月12日、2024年8月16日,浙江蓝某公司(承租方)与杭州欧博机械有限公司(出租方)签订多份《厂房租赁合同》,由浙江蓝某公司向其租赁位于崇贤街道独山工业区52号的厂房,浙江蓝某公司向其支付租金。2025年2月28日,浙江蓝某公司拆除了厂房外的“蓝某”商号标识。2025年3月20日,杭州欧博机械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厂房装潢使用蓝某标识情况的说明》,称“由于上述厂房位于独山工业区内,周边聚集了大量不同企业的生产厂房,为了能够清晰地区分不同企业入驻的区域,我单位特别在厂房外立面装潢时添加了蓝某的商号标识,后续将该厂房交付给蓝某门业公司。故上述标识并非蓝某公司在自行装潢该厂房时所设置”。 浙江蓝某公司提供的抖音账号视频截图显示其对单独使用“蓝某”字样的视频做了清理。 通过天眼查平台以“蓝某”为关键词检索显示在深圳蓝某公司成立前已有数百家包含“蓝某”的市场主体,此后至上海蓝某公司成立前又有数百家包含“蓝某”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 四、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情况 2022年8月,四川蓝某公司以案外人四川兴蓝某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蓝某门窗厂为被告分别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为(2022)川01民初6348号和(2022)川01民初6349号,两案宣判后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生效判决载明四川兴蓝某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25日,郫县万鸿机械加工厂于2018年5月24日变更为成都蓝某门窗厂,认定涉案两枚权利商标经四川蓝某公司长期使用已取得较强显著性及较高知名度,“蓝某”企业字号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案外人侵害涉案两枚权利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案外人承担停止侵权、更改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深圳蓝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第523086号“”、第522788号“”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在保护期限内,尚属合法有效。上海蓝某公司作为商标许可使用被许可人,经商标权人授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相应维权活动,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根据该院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否应当认定第523086号“”、第522788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二、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如构成侵权,浙江蓝某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一、关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上海蓝某公司明确其主张的浙江蓝某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在厂房墙体上使用了“蓝某”标识,在厂房大门上使用“浙江蓝某门业有限公司”的标识;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浙江蓝某门业”“杭州蓝某门业”“蓝某防火门系列”等标识;在员工工作服上使用“蓝某防火门”标识;在抖音上使用“蓝某门业”标识,在抖音视频的封面标题中多次使用“蓝某门业”“浙江蓝某门业”“蓝某门业”“蓝某防火门”等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该院认为,商标侵权构成要件包括被诉侵权标识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所使用标识是否与权利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使用类别是否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构成相同或近似;该使用行为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一)关于商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判断 1.关于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对商标性使用是否成立的判断,应当基于商标使用的具体场景。本案中,浙江蓝某公司将被诉侵权标识在厂房门头、产品包装、抖音账号、工作服等显著位置使用,对消费者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即便部分被诉侵权标识可能来自于浙江蓝某公司的企业简称,但浙江蓝某公司将“蓝某”字号突出使用,也应当按照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判断。 2.关于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诉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诉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本案中,将被诉侵权的“蓝某”标识与第523086号“”、第522788号“”注册商标相比,中文汉字相同���仅排列方式有所区别,故二者构成相同。将被诉侵权的“浙江蓝某门业”“杭州蓝某门业”“浙江蓝某防火门系列”“蓝某门业”“浙江蓝某”“杭州蓝某”“蓝某门业生产现场”“蓝某防火门”“蓝某防火窗定制”标识与第523086号“”、第522788号“”注册商标相比,完整包含涉案商标的主要识读部分“蓝某”,其中“门业”指示行业,“浙江”和“杭州”指示地名,“防火门”“防火门系列”“防火窗”指示产品类型,“生产现场”“发货现场”指示场所信息,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考虑到两枚权利商标的核心识别部分为“蓝某”,在隔离比对且充分考虑涉案两枚商标知名度情况下,可认定构成近似商标。 3.被诉侵权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法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本案中被诉侵权标识用于“钢制防火门”“木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挡烟垂壁”等商品。第523086号“”、第522788号“”注册商标分别被核准注册在“金属门窗”与“非金属门窗”商品上使用。被诉侵权产品“钢制防火门”“防火卷帘门”在商品分类中与权利商标核准使用的“金属门窗”属于同类产品,被诉侵权产品“木质防火门”在商品分类中与权利商标核准使用的“非金属门窗”属于同类产品。被诉侵权产品“挡烟垂壁”与“金属门窗”“非金属门窗”尽管不是商品分类表中载明的同类产品,但二者均属于隔火隔热器材,功能、用途的关联性较强,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上存在同一性,亦属于类似商品。 4.关于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商标法所保护的,是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和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功能,是商标与其所指示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固有联系及其所形成的相应商业声誉,而并非以注册行为所固化的商标标识本身或让权利人简单地独占特定标识符号。在商标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中,混淆是核心要件,也是商标侵权的实质判定标准。 上述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浙江蓝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与上海蓝某公司有关联关系,割裂了第523086号“”、第522788号“”注册商标与上海蓝某公司的联系,影响该注册商标发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容易导致混淆。 综上所述,浙江蓝某公司未经许可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蓝某”“浙江蓝某门业”“杭州蓝某门业”“浙江蓝某防火门系列”“蓝某门业”“浙江蓝某”“杭州蓝某”“蓝某门业生产现场”“蓝某防火门”“蓝某防火窗定制”“浙江蓝某发货现场”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二)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二)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原告以被诉侵权人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该院认为“挡烟垂壁”与第523086号“”、第52278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进而认定浙江蓝某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成立,本案的审理不以认定驰名商标为事实依据,故该院对上海蓝某公司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主张不予审查。 即便对商标驰名与否进行审查,因上海蓝某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商标知名度证据较少且集中在最近几年,不足以证明2011年浙江蓝某公司成立时权利商标已在全国包括浙江地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该院认为对上海蓝某公司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主张亦不能支持。 二、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蓝某公司主张浙江蓝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擅自使用蓝某系公司有一定影响的“蓝某”企业字号,将第523086号“”、第522788号“”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擅自使用深圳蓝某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域名主体部分“landun”。 由于被诉侵权行为持续至今,本案可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境外企业名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判定是否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考量以下要件:企业字号及域名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力;被诉侵权人是否具有明知是他人企业字号而擅自使用的行为;该使用行为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1.关于企业字号及域名的影响力 “蓝某”企业字号具有一定影响力。深圳蓝某公司成立于1994年,后于2000年发起设立陕西蓝某公司,2001年发起设立深圳蓝某上海分公司,2002年发起设立上海蓝某公司,2007年发起设立北京蓝某公司,2008年发起设立广东蓝某公司,2009年发起设立武汉蓝某公司,2010年发起设立四川蓝某公司,2014年发起设立陕西蓝某公司,“蓝某”企业字号具有历史沿革性。根据上海蓝某公司提交的有关蓝某系公司获得企业荣誉证据、历年纳税情况以及蓝某系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供销合同及票据等,可以认定经过蓝某系公司在防火门窗领域多年的持续经营,含有“蓝某”字号的企业名称在全国及相关行业领域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并且曾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蓝某”企业字号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故蓝某系公司的“蓝某”企业字号构成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 上海蓝某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域名的使用情况,该院认为不宜认定其域名属于有影响力的域名,对上海蓝某公司就域名提出的指控不予支持。 2.浙江蓝某公司是否明知是他人企业字号而擅自使用 本案中,从2000年至2010年期间,深圳蓝某公司已在全国范围内完成防火门窗领域的产业布局,2008年作为起草人参与起草的《防火门》(GB12955-2008)国家标准在防火门领域贯彻实施,后通过持续多年经营积累企业知名度。浙江蓝某公司成立于2011年,初始名称为“杭州蓝某防火卷帘有限公司”,后于2022年9月将原企业名称变更为与蓝某系公司高度近似的企业名称“浙江蓝某门业有限公司”,尤其是与陕西蓝某公司、广东蓝某公司、武汉蓝某公司、四川蓝某公司的企业名称仅有地名的区别,进一步向蓝某系企业靠拢,其具有明知“蓝某”为他人在先企业字号而擅自进行注册使用的客观行为与主观恶意。 3.浙江蓝某公司的使用行为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本案中,浙江蓝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蓝某系公司的经营领域相同、经营范围高度重合,且如前所述浙江蓝某公司对蓝某系公司的企业相关情况应当充分知晓,却将与蓝某系公司企业名称中相同的“蓝某”字样作为企业字号注册使用,其使用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及市场主体对两者关联关系产生混淆和误认,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或关联关系,从而损害蓝某系公司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浙江蓝某公司注册使用带有“蓝某”字样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至于上海蓝某公司在诉讼中还主张浙江蓝某公司注册使用带有“蓝某”字样的企业名称,系不正当使用第523086号“”、第522788号“”注册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中规制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因系针对同一事实行为的侵权主张,该院在已经认定该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下,不再予以重复评价。 三、浙江蓝某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案中,浙江蓝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在上海蓝某公司诉讼请求主张范围内,该院认为应当支持的停止侵权行为主要是指浙江蓝某公司停止在厂房上使用“蓝某”标识,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浙江蓝某门业”“杭州蓝某门业”“蓝某防火门系列”等标识,在员工工作服上使用“蓝某防火门”标识,在抖音上使用“蓝某门业”标识,在抖音视频的封面标题中多次使用“蓝某门业”“浙江蓝某门业”“蓝某门业”“蓝某防火门”等标识;停止使用包含“蓝某”字号的企业名称。 对于上海蓝某公司要求浙江蓝某公司停止在高德地图宣传使用“蓝某”企业字号的主张,由于无证据显示该行为系由浙江蓝某公司实施,即便由浙江蓝某公司实施,该项主张亦已被判令停止使用字号的判项涵盖,故该院不再单独作出判决。 至于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不明确,缺乏适用侵权获利等计算赔偿费用的基础,上海蓝某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故该院综合考虑商标及蓝某字号的影响力及知名度、浙江蓝某公司的侵权行为情节、性质、影响范围、主观状态、诉讼过程中自行清理侵权标识等因素,以及本案案件复杂程度以及上海蓝某公司实际委托律师代为维权、大量公证取证等必然会发生合理开支等情况,酌情确定由其赔偿上海蓝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0元。 至于消除影响。在案证据表明,浙江蓝某公司实施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易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且给上海蓝某公司的商誉造成不良影响,停止侵权尚不足以消除相关公众误认可能性,该院对上海蓝某公司要求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考虑到被诉侵权行为实施范围,应当以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一审法院于2025年11月6日判决:一、浙江蓝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上海蓝某公司第523086号“”、第5227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浙江蓝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蓝某”字样的企业名称;三、浙江蓝某公司赔偿上海蓝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浙江蓝某公司就其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中缝以外显著位置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五、驳回上海蓝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200元,由上海蓝某公司负担8319元,浙江蓝某公司负担15881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浙江蓝某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以及上海蓝某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二、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如侵权成立,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 二审期间,浙江蓝某公司对仅有“蓝某”字样的被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对此予以确认。对于浙江蓝某公司上诉提出异议的其使用“浙江蓝某门业”“杭州蓝某门业”“浙江蓝某”“杭州蓝某”等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本院认为,首先,关于商标性使用问题。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核心在于相关标识在被使用于商业活动的过程中是否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本案中,被诉“浙江蓝某门业”“杭州蓝某门业”等标识在被诉侵权商品包装、商品标签及抖音视频等显著位置使用,起到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其次,关于商标近似问题。被诉“浙江蓝某门业”等标识均完整包含涉案两枚商标中的“蓝某”文字,而地名及类别难以发挥主要识别作用,故本院认为,在以中文文字为主要认读语言的消费场景中,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一审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并无不当。再次,关于被诉侵权标识是否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浙江蓝某公司主张上海蓝某公司提交的企业主体所获荣誉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深圳蓝某公司参与起草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于2008年发布的防火门国家标准,并在2011年浙江蓝某公司成立前已获得“诚信优胜消防企业”等多项荣誉。上海蓝某公司经授权取得涉案两枚商标的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维权,结合该公司提交的深圳蓝某公司与关联公司历年纳税情况以及与案外人签订的工程项目、广告宣传合同等证据,可以认定深圳蓝某公司、上海蓝某公司等对涉案商标进行了广泛、持续的宣传,涉案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和一定知名度的事实。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浙江蓝某公司的商品来源于上海蓝某公司或与之存在特定联系,一审法院认定浙江蓝某公司侵害了上海蓝某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 首先,关于上海蓝某公司字号是否具有一定影响的问题。浙江蓝某公司上诉主张,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上海蓝某公司企业字号于浙江蓝某公司成立时已在浙江地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如前所述,上海蓝某公司提交了深圳蓝某公司与关联公司所获荣誉证书等一系列证据,能够证明自1994年深圳蓝某公司成立以来,通过诸多关联企业的设立与经营,在全国各地持续使用“蓝某”字号开展业务,故“蓝某”字号于浙江蓝某公司成立时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字号。其次,关于被诉行为是否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浙江蓝某公司主张其多年持续使用“蓝某”作为企业商号,已形成稳定的市场格局,亦不具备攀附上海蓝某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本院认为,在同行业中使用完全相同的企业字号“蓝某”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且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首先应遵循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浙江蓝某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上海蓝某公司在先企业字号的存在,却仍然将“蓝某”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并使用,同时还使用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在主观上难谓善意,客观上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了上海蓝某公司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三 浙江蓝某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对上海蓝某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由于本案中上海蓝某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浙江蓝某公司的侵权获利,亦无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故应适用法定赔偿方式,在综合考虑涉案各项判赔因素的基础上确定赔偿数额。本院尤其注意到以下事实:1.涉案权利商标和“蓝某”字号经过上海蓝某公司及关联公司多年的广泛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浙江蓝某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应知涉案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却仍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及“蓝某”字号,主观过错较为明显;3.浙江蓝某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16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虽主张已对被诉侵权行为进行整改,但是尚未停止全部被诉侵权行为;4.上海蓝某公司为本案维权支付了合理开支。综上,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浙江蓝某公司赔偿上海蓝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0万元,在合理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并无不当。 综上,浙江蓝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浙江蓝某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