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苏13民辖61号
原告江苏保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宿豫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联社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本院认为,被告江苏神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辉的亲属系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在编干警,为公正审理案件,排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本案不宜由该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江苏神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辉的亲属系该院在编干警,为了案件妥善处理,排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该院不宜审理此案,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案由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熠
审判员 谢朝晖
审判员 徐金鸽
书记员 王与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