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神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民辖终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神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吴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原审被告:***,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江苏神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3)青0122民初2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神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TCP制造安装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劳务分包”及“发生纠纷,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内容,双方之间为劳务合同法律关系,本案案由定性为劳务合同纠纷,不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合同约定,本案应由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3)青0122民初243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均未作出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其提交的《TCP制作安装施工合同》等材料,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而产生的纠纷,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案涉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本案案涉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多巴镇,故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江苏神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卓 玛 审 判 员  徐 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