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终4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神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吴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海县洪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江苏神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2民初4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神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神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8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334元,由上诉人江苏神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乙 斌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卞 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