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神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终4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神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吴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海县洪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江苏神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2民初4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神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神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8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334元,由上诉人江苏神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乙 斌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卞 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