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302民初9841号
原告:宿迁市国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神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陈某,男,1963年3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女,1965年10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单某,女,1985年8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原告宿迁市国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神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陈某、***、***、单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宿迁市国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次日起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宿迁市国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