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赫桥梁隧道养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法赫桥梁隧道养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6执1403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06执140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执行人:上海法赫桥梁隧道养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余姣荣,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法赫桥梁隧道养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沪0106民初4579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依据该判决书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等材料,现被执行人已在法定期间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依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06民初45793号民事判决书所提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丽萍
审判员  陈志光
审判员  陶保林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戴维峰
审判长  陈丽萍
审判员  周广元
审判员  陶保林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戴维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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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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