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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法赫铁道技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韦渊卿,上海市瀚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上海法赫桥梁隧道养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韦渊卿,上海市瀚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法赫铁道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9)闸民一(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法赫铁道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与***劳动关系于2008年5月14日解除;
二、上海法赫铁道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3,000元;
三、上海法赫铁道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办理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5月14日的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总计人民币15元由上海法赫铁道技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五、双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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