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22575号
原告:**(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MauroLusetti,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法赫桥梁隧道养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丁雪萍。
原告**(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法赫桥梁隧道养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9.68元,减半收取计1,259.84元,由原告**(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 烨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孙志超
书 记 员 孙志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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