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891民初347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9月2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彼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梅林路358号1幢1层020室。
法定代表人:施金国。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化北里1号长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085号C座4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上海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通过庭外和解方式进行解决,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2.17元,减半收取计2341.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