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8458号
原告:常熟市梅李镇安润钢管租赁站,住常熟市梅李镇胜法村。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宝山区梅林路358号1幢1层020室。
法定代表人:施金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梅李镇安润钢管租赁站诉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
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叶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