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华建筑(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四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高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民申14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四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高,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高,男,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暂住在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昆山市周市镇***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保华建筑(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上海四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昆山市周市镇***建材经营部、保华建筑(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苏0583民初14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上海四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孟进
审判员蒋伟
审判员周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