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保华建筑(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18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崇商初字第00905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华建筑(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华建筑(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6.50元(已减半),公告费690元,合计人民币1596.50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周健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