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民申20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花新华,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负责人:史龙生,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冯克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经济,男。
一审被告:上海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丁明芳,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上海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2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洪 波
审判员 张心全
审判员 范 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施 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