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执77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兴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冯克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经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花新华,董事长。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4民初1340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兴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兴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而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134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 琦
审判员 毛 华
审判员 钱 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佳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