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2民辖终12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花新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兴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史龙生。
原审被告:上海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兴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134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供的专业分包合同,上诉人根本不知道也不认可有此合同,发包方上签字的***也不是上诉人员工,只能代表其个人发包工程,本案不宜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原则确定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在审理管辖权异议时,系根据原审原告起诉所主张的法律关系及起诉所提供的证据从形式上是否能初步证明原审原告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究竟存在何种真实的法律关系,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管辖权异议程序中不予解决。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属不动产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争不动产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琪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蔚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