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沪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11执保313号
申请人:上海沪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421弄107号P0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河路196号南之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陶朱街道展诚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俞满江
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受理了原告上海沪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一案,案号为:(2018)苏0211民初2486号。申请人上海沪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沪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沪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燕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