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朱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朱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4民初21241号
原告:上海朱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朱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朱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健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