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朱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朱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4民初3636号
原告上海朱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朱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朱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静雅
书记员  祁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