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民终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工业区嘉朱公路109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7476239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龑杰,上海汉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搏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云南映像小区81栋17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NAHAD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搏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2民初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2民初6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4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