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3民初4612号
原告:六冶(郑州)科技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产业集聚区花园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江坤,河南众得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工业区嘉朱公路10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六冶(郑州)科技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六冶(郑州)科技重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冶(郑州)科技重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冶(郑州)科技重工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687元,由原告六冶(郑州)科技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