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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冶(郑州)科技重工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3民初4612号 原告:六冶(郑州)科技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产业集聚区花园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江坤,河南众得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工业区嘉朱公路10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六冶(郑州)科技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六冶(郑州)科技重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冶(郑州)科技重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冶(郑州)科技重工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687元,由原告六冶(郑州)科技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