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2民初11824号
原告:上海臻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问才,董事长。
被告:上海莘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运粮小区。
法定代表人:朱汉宝。
原告上海臻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莘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臻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针对闵行马桥安缦项目院落V1至V5、V12至V16、A1及A24至A26地源热泵集分水井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尾款65,800元,该项目的工程款项已全部结清,合同履行完毕,双方就该合同履行无任何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臻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聂平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杨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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