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协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上海普协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7)沪01行审35号

  申请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赵祝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雪红、封平,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上海普协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永靖路1188号1幢1205室。
  法定代表人曹渊彬。
  申请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上海人社局)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第2120160792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称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准许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被申请人上海普协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普协电气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2016年5月至2016年6月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共计人民币98,633.16元,且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后仍未缴纳。上海人社局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普协电气公司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按欠缴数额的一倍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98,633.16元。
  上海人社局于2017年5月26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普协电气公司。普协电气公司在指定期间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也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上海人社局于2017年11月27日制发催告书邮寄送达。因普协电气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处罚决定,故上海人社局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准许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人社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普协电气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的第212016079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林安
  审  判  员 吉顺祥
  审  判  员 宋 贇
  书  记  员 许立春
    二○一八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