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协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羲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普协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14执273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羲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徐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上海普协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曹渊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5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0114民初2140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承担的付款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但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本院遂依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平台发起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申请,经相关银行、车辆管理所、房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反馈信息,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本院另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普协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沪AXXX**的大通牌车辆,暂无法处理。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股票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进一步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申请人为此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人因而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于法无悖,应于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沪0114执2739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震
审判员 周秋华
审判员 吴建良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