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力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盛力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7民催1号
申请人上海盛力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路500号21幢2层209室。
申请人上海盛力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22年7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上海盛力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编号:XXXXXXXXXXXX0864、出票日期:2022年7月27日、出票人:上海XX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盛力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持票人:上海盛力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票据金额:(人民币)450,000元的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盛力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上海盛力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文梅
审判员  魏 辰
审判员  庄炳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维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