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武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91民初2504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横琴镇粗沙环村,公民身份号码412************418。
被告:湖北武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姚爱民。
原告**与被告湖北武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12月7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武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计取7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郑 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紫薇
书 记 员  李智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