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2执737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高新技术园区高技路385弄8号。
被执行人:博览汇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宁虹路1199号52幢3楼23室。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2民初472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2民初472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博览汇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214,329.49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钱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顾红兵
书 记 员
钱 昕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