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博览汇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2执737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高新技术园区高技路385弄8号。
被执行人:博览汇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宁虹路1199号52幢3楼23室。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2民初472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2民初472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博览汇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214,329.49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钱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顾红兵

书 记 员

钱 昕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