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4280号之二
原告:上海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高新技术园区高技路385弄8号。
法定代表人:贾德虎,董事长。
被告:江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葛塘街道和鑫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檀时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红艳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刘红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陆 楠
书 记 员 陆 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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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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