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4280号之一
原告:上海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高新技术园区高技路385弄8号。
法定代表人:贾德虎,董事长。
被告:江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葛塘街道和鑫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檀时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沪0117民初428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江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9,963.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被告称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南京葛塘支行XXXXXXXXXXXXX3118账户的存款已经足额冻结,故申请解除对其他账户的冻结措施,并提供中国农业银行对公活期账户信息一份。经审查,本院对被告江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解除部分冻结账户的申请,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南京银行玄武支行XXXXXXXXXXXXX5181账户内的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红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茹茹
书 记 员 李茹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