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圆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圆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远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3140号
申请人:无锡市远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250158118L,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陆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圆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98935584U,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吉浦路545-551号4735室。
法定代表人:陆会会,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远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圆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万元及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圆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顾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