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圆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远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圆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3140号之二
原告:无锡市远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250158118L,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陆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科峰,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圆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98935584U,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吉浦路545-551号4735室。
法定代表人:陆会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市远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圆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无锡市远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市远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远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770元,由无锡金明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徐逸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