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圆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程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圆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1099号之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51099号 原告:上海程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大镜路58号二层216A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懂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原告上海程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格联(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圆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吉浦路545-551号4735室。 法定代表人:陆会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程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圆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程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圆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蒋 翔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 莱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