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1099号之三
原告:上海程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大镜路58号二层216A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懂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原告上海程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格联(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圆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吉浦路545-551号4735室。
法定代表人:陆会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程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圆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5109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2023年1月3日,本院裁定准许原告上海程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故对被告的保全措施也应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圆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446,69.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蒋 翔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孙 莱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