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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1099号之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51099号之一
原告:上海程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大镜路58号二层216A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懂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原告上海程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格联(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圆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吉浦路545-551号4735室。
法定代表人:陆会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程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圆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程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3,743元,合计3,768元,由原告上海程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蒋 翔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孙 莱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