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5319号之一
原告: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玉魁,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玉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因本案部分事实需要进一步查实,本院裁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审理中,因被告朱玉魁已就本案纠纷另案提起诉讼,原告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玉魁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82元,减半收取6291元,由原告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尧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