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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优程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美赞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2472号之一
原告:上海优程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4层B区2011室(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靖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山,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赞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3幢H区158室。
法定代表人:唐海峰。
原告上海优程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赞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2)沪0107民初2472号诉讼保全的裁定,并已执行。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于法无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美赞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737.96元的冻结以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轶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晓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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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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