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和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和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上海勇艳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民终6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和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51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丁嘉诚,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勇艳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钱鑫路311号369室。
法定代表人:杨光勇,经理。
上诉人上海和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丰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2民初5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中,和丰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和丰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和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海和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朝炜

审 判 员

潘俊秀

审 判 员

范德鸿

陈丽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