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民终6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和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51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丁嘉诚,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勇艳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钱鑫路311号369室。
法定代表人:杨光勇,经理。
上诉人上海和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丰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2民初5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中,和丰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和丰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和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海和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朝炜
审 判 员
潘俊秀
审 判 员
范德鸿
陈丽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