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和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诸暨市城北创顺五金经营部与上海和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3456号

原告:诸暨市城北创顺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春江花园亲水苑西江路29号。

经营者:金建娣。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和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51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丁嘉诚。

被告:***,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诸暨市城北创顺五金经营部与被告上海和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诸暨市城北创顺五金经营部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城北创顺五金经营部自愿撤回对被告上海和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城北创顺五金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5.43元,依法减半收取632.72元,由原告诸暨市城北创顺五金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陈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