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2民初42323号
原告:***,男,1975年6月9日生,汉族,住所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和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51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和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又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故可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