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和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和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2民初42323号 原告:***,男,1975年6月9日生,汉族,住所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和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51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和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又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故可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