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地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

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38506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423号42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64045316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绿地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2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85879309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2022年11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6元减半收取4028元、财产保全费2773元,均由原告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 植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