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地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

上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8708号之二 原告:上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力西路88号1幢A区18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镇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2001号。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上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