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8708号之二
原告:上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力西路88号1幢A区18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镇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2001号。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上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