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870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力西路88号1幢A区18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镇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2001号。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2022)沪0114民初187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632,672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1,632,672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