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地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

上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870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力西路88号1幢A区18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镇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2001号。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2022)沪0114民初187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632,672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1,632,672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