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8708号
申请人:上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力西路88号1幢A区18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镇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200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价值1,632,672元的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632,67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