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4201号
原告:江苏元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启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鹰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元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现原告江苏元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元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孟 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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