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海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御茗苑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917号
原告上海海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本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潘昶,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御茗苑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海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御茗苑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海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撒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26元,退还原告上海海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4,513元,由原告上海海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513元。
审判员严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