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5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海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上海海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2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被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上诉人上海海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被上诉人***撤回原审起诉,并同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申请撤回原审起诉以及上诉人上海海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均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290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原审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上海海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上诉人上海海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卫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钱文珍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陆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