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唯中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正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唯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5835号
原告:湖南正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城关镇集金北路恒冠建材市场D栋126号。
法定代表人:邓正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君,男,该公司员工,1992年9月7日,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参与调解、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芳,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上海唯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商务大楼)A区201室。
法定代表人:邹声和。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正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唯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正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正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欧阳中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实习陈璟
书 记 员 文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