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304执保61号
申请人:湖南金权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白沙世纪佳园东16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米毫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唯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之路220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金权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唯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金权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唯中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243010460000000××××),该保函的担保期间为从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至财产保全期间届满或财产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撤销、解除时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金权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唯中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湖南金权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