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0620号
原告:无锡市**传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经济开发区高运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9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无锡市**传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因双方就争议纠纷达成和解,无锡市**传动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无锡市**传动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传动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