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重庆某某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4民初3653号 原告:某某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某某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 原告某某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某某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某某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某某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缴),由原告某某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