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4民初3653号
原告:某某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某某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
原告某某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某某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某某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某某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缴),由原告某某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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